2、现衔级期间获得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
3、县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
4、其他功绩突出者。
(三)晋职晋升
1、司法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者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四)选升
一级警督以上司法警察,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升一级警衔。
1、正厅级和副厅级司法警察的警衔选升,按照《人民警察选升警衔暂行办法》的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
(1)省人民检察院法警处处长、法警总队总队长、政委,任一级警督满二年、任正副处级职务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一级警督满六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2)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长支队长、政委,任一级警督时间满三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二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二十五年的,或者任一级警督满六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3)其他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四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三十年的,或者任一级警督满七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4)正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五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三十五年的,或者任一级警督满七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五)延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延期晋升警衔:
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