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基本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制。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公平竞争原则体现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和协议中。
1、公平竞争原则的含义
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原则包含三个要点:
1)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
2)公平竞争原则既涉及成员方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方的企业行为。
3)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成员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论他们来自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方。
2、货物贸易领域的公平竞争原则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始终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为减少关税给外国产品带来不利的竞争影响,要求成员方逐步降低进口关税并加以约束;为使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要求成员方取消数量限制,实施国民待遇;为使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公平竞争,要求成员方实施最惠国待遇。即使某些产品由国营贸易企业经营,包括把经营的专有权和特权授予某些企业,这些企业的经营活动也应以价格、质量等商业因素为依据,使其他成员的企业能够充分参与竞争。
货物贸易领域的其他具体协议,如《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和《农业协议》等,都体现了公平竞争原则。
出口倾销和出口补贴一直被认为是典型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倾销是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产品,对进口方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出口补贴是政府对本国特定出口产品提供资助,人为增加产品竞争优势,使进口方同类产品处于不平等地位,对其产业造成损害。《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允许进口成员方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抵消出口倾销和出口补贴对本国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
同时,世界贸易组织也防止成员方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造成公平贸易的障碍。为此,《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成员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保障措施是进口方在进口激增对本国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农业协议》提出,农产品贸易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在议定的期限内,逐步对农业支持和保护进行实质性削减,具体说,就是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竞争和实施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等方面遵守有关协议,鼓励公平竞争。
3、服务贸易领域的公平竞争原则
在服务贸易领域,世界贸易组织鼓励各成员通过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逐步为外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创造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的机会。
为使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上享有同等待遇,进行公平竞争,《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方实施最惠国待遇,无论有关服务部门是否列入服务贸易承诺表。
为在本国市场给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服务贸易总协
定》要求成员方提供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机会,不低于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所作的承诺。
对于本国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方保证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及该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的具体承诺,不得滥用其垄断地位。
4、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竞争原则
在知识产权领域,公平竞争原则主要体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成员方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防止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和品牌被仿造、假冒、盗版。无论是本国国民的知识产权,还是其他成员方国民的知识产权,都应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