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基本原则——自由贸易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倡导并致力于推动贸易自由化,要求成员方尽可能地取消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开放市场,为货物和服务在国际间的流动提供便利。
1、自由贸易原则的含义
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自由贸易原则包含五个要点:
(1)以共同规则为基础。成员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有规则地实行贸易自由化。
(2)以多边谈判为手段。成员方通过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并根据在谈判中做出的承诺,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货物贸易方面体现在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服务贸易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在不断增加开放的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
(3)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如某成员被诉违反承诺,并经争端解决机制裁决败诉,该成员方就应执行有关裁决,否则,世界贸易组织可以授权申诉方采取贸易报复措施。
(4)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成员方可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5)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世界贸易组织承认不同成员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通常允许发展中成员履行义务有更长的过渡期。
2、削减关税
关税透明度高,易衡量,但对进出口商品价格有直接影响,特别是高关税,是制约货物在国际间自由流动的重要壁垒。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允许成员方使用关税手段的同时,要求成员方逐渐下调关税水平并加以约束,以不断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
在前七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基础上,"乌拉圭回合"达成长达约23000页的成员方具体产品关税减让表,大幅度降低了关税水平,扩大了关税受约束的产品范围。在成员方履行了各自的关税减让承诺后,工业品的平均关税水平,发达成员由6.3%降至3.8%,发展中成员由20.5%降至14.4%。从1995年开始,工业品约束关税税号占整个税号的比例,发达成员由78%升至99%,发展中成员由21%升至73%,经济转型成员由73%升至98%。美国、欧洲共同体、日本、加拿大等发达成员还承诺,在药品、医疗设备、建筑机械、农业机械、家具、啤酒、蒸馏酒、纸和纸制品、钢材、玩具等10个部门实行零关税。
1996年12月,28个成员方签署了《信息技术协议》,同意在2000年1月1日前全部取消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和其他税费,后来又有27个成员方签署该协议,同意逐步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签署该协议的发展中成员方,最迟可在2005年1月1日前全部取消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和其他税费。
3、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
非关税贸易壁垒通常是指除关税以外各种限制贸易的措施。随着关税水平逐步下调,非关税贸易壁垒增多,且形式不断变化,隐蔽性强,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世界贸易组织就一些可能限制贸易的措施制定了专门协议。
(1)为使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不对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方应尽量以国际标准为依据确定检验和检疫标准。
(2)为防止海关任意估价,《海关估价协议》规定,海关应主要依据货物的实际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