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自由贸易区简介
198911日,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签署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经过14个月的谈判,1992812日,美国、加拿大及墨西哥三国签署了一项三边自由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411日,该协定正式生效。该协定的总则规定,除墨西哥的石油业、加拿大的文化产业以及美国的航空与无线电通讯外,取消绝大多数产业部门的投资限制。对白领工人的流动将予放宽,但移民仍将受到限制。协定决定自生效之日起15年内逐步消售贸易壁垒、实施商品和劳务的自由流通,以形成一个拥有3.6亿消费者、每年国民生产总值超过6万亿美元的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集团。
19952月,北美开发银行开始营业,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该银行由美国和墨西哥两国政府出资支持,主要是资助两国边境地区的环境保护项目。
19961118日,加拿大和智利在渥太华正式签署了两国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将成为智利最终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桥梁。19986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环境合作委员会理事会第5次会议在墨西哥尤卡坦州梅里达城举行,会议历时2天。墨西哥、美国和加拿大三国发表了《保护环境人同行动纲领》,强调在开放的市场中,促进有利于环保的贸易和服务业,寻求环境、经济和贸易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宗旨和原则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章第2条对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宗旨作了明确的规定:⑴消除缔约方之间货物与服务贸易的障碍,便利缔约方之间货物与服务的流动;⑵促进自由贸易区内的公平竞争;⑶实质上增加缔约方境内的投资机会;在第一缔约方境内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并使其能够得到期强制执行;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使用和实施、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共同管理和缔约方之间争端的解决建立有效的程序;⑹为进一步发展三个缔约方之间的、区域间的和多变的合作建立机制,以扩大和提高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项下的利益。为了实现上述宗旨,协定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这三项原则贯穿了整个协定之中,从而最终保证区内贸易自由化的实现。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组织机构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组织机构作了相应规定。其组织机构主要有几个部分组成,即自由贸易委员会、秘书处、专门委员会、工作组和专家组。
1.自由贸易委员会。自由贸易委员会是最高级别的机构,它由缔约方内阁及其代表或他们指定的人员组成。委员会的职能是:监督协定的实施;督促进一步的谈判;解决就团体定的解释或合作引起的争端;监督根据协定建立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的工作;考虑其他可能影响协定的运作事项。委员会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年会,由各缔约主的代表轮流主持。
秘书处。秘书处由委员会建立,它是处理日常事务的行政机构,同时在各缔约方设立分秘书外并监督其工作。各缔约方要负责分秘书处的人员、运作及费用。秘书处的职责是为委员会提供帮助,为专家组和专门委员会提供行政支持,从而为协定的便利运用提供服务。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根据协定的规定而建立的专门负责某一领域事项的委员会。主要有:货物贸易委员会、服装贸易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卫生和植物建议促使委员会、与标准相关的委员会、小型商业委员会、金融服务委员会、私人商业争端咨询委员会
等等。这些专门委员会在各自领域发挥着具体的职能。
工作组和专家组。工作组和专家组的职能主要是解决某一领域的专业问题,并就此向自由贸易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仲裁庭提供咨询意见。自由贸易委员会建立的工作组主要有原产地规则工作组(海关分工作组)、农业工作组、美国和墨西哥双边工作组、加拿大和墨西哥双边工作组、贸易工作组、临时入境工作组。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
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在美国、加拿大、墨西哥这三个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之间建立的,而且智利等其他拉美国家也在争取加入。因此北美自由贸易区不同于一体化极高的欧盟,但从内容上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又超出了传统的贸易制度的调整范围。由于我国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我国以前给予香港的优惠待遇如果继续保留,将同样适用于世贸组织的其他成员。所以已经有人提出要在我国与香港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以解决这个问题。在实际上,我国已认识到与周边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以解决这个问题。在实际上,我国已认识到与周边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意义,我国与东盟之间也须争取建立自由贸易区。在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将对我们具有借鉴作用。